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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爷爷掌掴孙女案》法律分析,打孩子还是你自己的家事吗?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6日
【报导追踪】
20171110,一段女童在超市被殴打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视频中,女童留着鼻血哭泣,旁边的超市工作人员上前劝阻并安慰哭闹的女童,随后男子再次掌掴女童。

当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介入调查,于11日凌晨发布调查通报称,打人男子谢某49岁,系被打4岁女童慧某爷爷,同去超市的还有谢某的妻子和1岁孙子。因其妻子对电梯有恐惧感,所以谢某独自带着两个小孩去二楼超市购物,购物后,由于孙女苦恼不肯离开,谢某打了孙女一巴掌致其鼻子出血。超市工作人员上前帮慧某擦拭鼻血阻止谢某,谢某继续要求慧某离开,慧某仍然哭闹不止,谢某又打了慧某一巴掌。而后谢某带着孩子和妻子离开超市。
1112下午,冷水滩公安发布案情通报,经法医鉴定,被掌掴女童慧某构成轻微伤。打人者谢某写了认错悔过书,慧某父母出具了谅解的书面申请。最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分析】
孩子哭闹家长正确引导很正常,像谢某一样掌掴出血之后还要打的情形已经不属于正常教育孩子的范畴了,由此想探讨一下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保护。
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由于教育水平、经济条件、法律意识的影响,父母等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暴力并不少见,再加上一直以来家庭教育以“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传统理念为主流理念,也是家长对儿童实施暴力教育的普遍原因。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准确,很多家长不认为打孩子是家庭暴力,往往认为程度严重的伤害才是家庭暴力,为了孩子好的施暴动机也让很多家长合理化了一些暴力行为。如有的家长在事后“后悔打重了”孩子,有的家长说“偶尔打不算虐待”,有的家长认为自己“只是稍微教训一下孩子”,甚至有的家长在遗弃或杀害孩子后认为“是为了解脱孩子的痛苦”。这些家长没有将自己的行为和家庭暴力联系在一起。
家暴现象中的儿童受到哪些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也就是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对儿童实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都规定了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未成年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包括父母。父母或其他家长有不可推卸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教育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采用打骂的暴力手段,只会造成更恶劣的后果,更可能激起孩子的叛逆心理,不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家长殴打孩子会负哪些法律责任?
父母不能殴打孩子,爷爷更不例外。专门针儿童暴力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明确了针对儿童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受到暴力伤害的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处理。其中一是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如果父母等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性侵犯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教育不改可以被撤销监护资格,但应继续承担抚养费用。这条规定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尽早脱离侵害环境,暴力行为被及时制止。二是司法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方面规定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及时审理,根据未成年人特点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定司法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应当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针对社会上频发的虐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进行了补充规定,也就是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了上述在国家立法层面的规定外,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加强司法程序中对未成年人免遭暴力的保护、最大限度赔偿儿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等方面也进行了更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
本案中,爷爷殴打孙女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度,加上打人爷爷写了认错悔过书,被打儿童的父母出具了谅解书,最终的行政处罚也较轻。然而网友热议时还有的网友表示事情并不大等观点。实际情况是,我国许多处理儿童受暴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乏儿童视角,处理程序中缺少对儿童最大利益的考虑,儿童遭受暴力一般只有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况才可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处理。
儿童本身作为一类弱势群体,在遭受暴力时表达能力极为有限,而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谁必须来承担举报义务。儿童如果因为不能及时反映情况一直处于受暴环境中,极有可能再次或多次遭受伤害,因此及时帮助处于危险状态的儿童脱离危险环境是非常必要的,但居委会、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处理儿童受暴案件的程序中,因为缺少体现儿童视角的法律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很难将受暴儿童带离危险环境给予紧急救助,再者由于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的特殊关系和对儿童的临时安置,在处理儿童受暴案件时,也是倾向于对施暴人单纯的教育训诫,《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等处罚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撤消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很少被适用。因此,完善我国对儿童受暴方面的法律救济还是一条漫长的道路。
而我们一方面期待相关法律能有更明确、更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也应该从自身做起,减少暴力教育,正确引导,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