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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6日
案情简介:20171113日,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在其社会频道网站上刊登了名为《济南历城区xx庄惊现"小官巨贪",地产开发净赚过亿》的新闻报道,报道中称"xx庄的村民给记者反映,该村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吴乃华长期以来借用职权胡作非为,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社会矛盾,大肆贪污受贿""私自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愚弄群众,贪污侵占人民币金额高达一亿余元""不管什么人只要给他行贿,就把党员名额给谁,把发展党员这个神圣的工作当成了他贪污受贿、借机敛财的工具""按当时村里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均价每平方米七千伍佰元来算,仅此一项村民就损失了八千多万元,而这些钱全部被吴乃华装进了自己的口袋""支部书记、村主任吴乃华私自与开发商勾结牟取暴利以及违法乱纪等行为,让村民们彻底认清了他以权谋私的面目,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的原则,颠覆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希望有关部门xx庄惊现对小官巨贪问题认真调查,早日追回被贪官贪污、侵占的集团巨额财产"
20171120日,原告向济南市历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历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光盘一张),该份公证书记载了深圳市都市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开办的网站转载了涉案侵权文章。2018123日,原告向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致律师函,要求其收到律师函三日内将上述文章予以删除,但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并未对涉案文章作出相应处理。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在本案开庭之前将涉案文章删除。另查明,原告吴乃华系济南市历城区xx街道xx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
姚志斗律师观点: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维护人格尊严的名声、获得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在其网站转载《济南历城区xxx庄惊现"小官巨贪"地产开发净赚过亿》的文章,所转载文章内容明确指向原告吴乃华,且文章中出现并使用了原告吴乃华"大肆贪污""贪污侵占一亿余元""把发展党员作为贪污受贿、借机敛财的工具""与开发商勾结牟取暴利,颠覆了共产党员的形象"等大量词句,以上词句所陈述的内容,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未提供证实文章内容属实的证据。因此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核实涉案文章内容是否属实就在网络上予以转载,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吴乃华在社会评价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告吴乃华要求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删除涉案文章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在本案开庭之前已经将涉案文章删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关于本案原告之其他诉求,应对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转载文章所影响范围、转载文章时应当所应尽注意之义务进行综合考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赔偿原告吴乃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二、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赔偿原告吴乃华公证费1000元。
  三、被告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社赔偿原告吴乃华律师代理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