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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拍卖物存在质量问题可否要求拍卖公司赔偿?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3日
案情简介:2017410日,罗登从圣光公司的拍卖会上,竞价取得车牌号为xxx的丰田霸道车,竞价为145950.00元。拍卖人和竞买人签订的《西藏圣光拍卖有限公司竞买协议》中明确规定:“竞买人知悉,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通过拍卖目的、勘察报告等方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承诺自行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后来在使用中发现变速机无法换挡,为此先后花了3万元的维修费。现认为圣光公司拍卖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圣光公司向罗登赔偿拍卖物(xxx丰田霸道车)维修费3万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罗登参加圣光公司组织的拍卖会,竞买车牌号为xxx的丰田霸道车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双方存在拍卖合同法律关系。拍卖成交后,作为竞买人的罗登按约支付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圣光公司也按约向竞买人罗登移交了拍卖标的,双方的合法拍卖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竞买人罗登辩称拍卖人所拍卖标的质量存在瑕疵的意见,要求赔偿相关修理损失费的请求,对此,拍卖人和竞买人签订的《西藏圣光拍卖有限公司竞买协议》中明确规定:竞买人知悉,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通过拍卖目的、勘察报告等方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承诺自行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竞买人罗登承诺了自行审看拍卖标的物,并承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一经拍卖成交后,按法理、还是常理所有责任应由竞买人或拍卖人一人负责,与对方当事人无任何责任,否则,无法维持公平、自愿、和谐的经济市场秩序。故罗登要求支付修理费的请求,于法无据,该请求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罗登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