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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判断条件?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4日
案情简介:2016年8月,原告在淘宝网网页上看到被告擅自将原告照片作为销售电视机顶盒配图使用,该店铺旨在利用名人效应,系以盈利为目的的滥用原告肖像,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原告是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一线主持人,从事栏目主持和配音工作,在全国电视业界颇具影响。其主持的体育栏目自开播以来,在广大观众心目中产生很大影响,具有很高收视率。而中央电视台对于栏目主持人的管理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未经电视台有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主持人私自参与任何商业活动,包括商业广告的发布。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个人声誉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中央电视台、主管部门以及相应企业和观众已经误认为原告私自发布商业广告,私自利用央视主持人的声誉在外牟取不当商业利益。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淘宝网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251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经济损失20000元。姚志斗律师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销售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产品介绍中使用带有原告图像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艳玲书面向原告翁晓萌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定。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艳玲赔偿原告翁晓萌经济损失5000元、公证费251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翁晓萌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