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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窥视、偷拍行为的定性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5日
案情简介:2018年3月26日晚9时许,原告与八九个朋友在灌县老妈砂锅串串香北辰店吃饭,期间原告上饭店厕所(在后厨旁边),在上厕所时,原告忽然听到了咔嚓声,原告赶快推门出来,发现了被告正在用手机在门缝拍照,原告叫来其朋友,将手机抢过,发现被告手机上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女性上卫生间的照片,于是原告拨打了110,被告对其偷窥,拍照的行为供认不讳,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用手机偷拍了原告上厕所照片,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姚志斗律师观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本案中被告实施了窥视、偷拍的行为,使原告的隐私被知悉,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结果: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葛某某口头作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