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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责任划分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0日
案情简介:20175月,原告与崔井龙等人被昌图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某某中心粮库从事粮食发运工作。201752112时许,原告郑某某在工作时发现工具绞龙头内缠绕了铁线,原告便用手去清理绞龙头内的铁丝,现场的工作人员刘振福按动机器开关,导致绞龙头突然转动,原告的左手被绞伤,被告某某中心粮库将原告送至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2天,诊断为:左手1-4指毁损伤,左手第5掌骨颈骨折,左手小指伸肌腱断裂伴撕脱,左手皮肤撕脱伤。2017920日经铁岭鹿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郑某某左手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原告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8008.44元(某某中心粮库垫付2000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为:误工费10988.70元(32876元/年÷365×122天)、护理费2366.42元(39261元/年÷365×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天×22天)、伤残赔偿金328760元(32876×20×50%)、精神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635.5元,赔偿数额合计:403959.06元(含垫付医疗费20000元)。现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394069.76元(已扣除某某中心粮库垫付的20000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原告郑某某与刘振福等人均由被告昌图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某某中心粮库,为某某中心粮库从事粮食发运工作。劳务派遣人员刘振福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在启动机器运转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及时清理机器周围工作人员,导致原告受伤,该侵权责任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被告某某中心粮库承担。原告郑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从事机器安装过程中,其对安全施工要求应有基本认知,发现机器内有铁丝不应用手直接去清理,违反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此郑某某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昌图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中国某某物流集团某某中心粮库承担赔偿责任的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件结果:被告中国某某物流集团某某中心粮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郑某某各项损失403959.06元的80%323167.25元,扣除已垫付的20000元,共计赔偿303167.25元,其余损失原告郑某某自行负担。
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昌图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