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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8日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在紧邻原告的养殖场右侧给土地承包经营户毛克丁旋地。旋地过程中,旋耕机发出的澡声污染到原告鹅场内雏鹅。由于被告旋完地才停止操作,导致原告鹅场内的雏鹅受到惊吓20分钟左右。雏鹅受惊后,纷纷向同一个方向即鹅场下方的水库逃窜。逃窜过程中,部分雏鹅因相互拥挤、踩踏、溺水而死亡。2018年4月10日,原告购进上述雏鹅鹅苗价格为每只11元。原告诉称死亡雏鹅数量为1857只,被告辩称死亡雏鹅数量最多为400只。原告张新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雏鹅死亡损失27855元;姚志斗律师观点:原告诉称系被告在鹅场旁旋地、声音过大造成雏鹅受到惊吓死亡,从而要求被告赔偿合法有据。被告辩称旋耕机排放出的澡声与原告的雏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辩称主张,故依法应当承担澡声污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案件结果:一、被告刘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新科经济损失6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新科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