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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的法律效力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1日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029月在百色市隆林县打工时自行相识,××××××××日双方自愿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办登记结婚,××××××××日生育女孩李某,现孩子随从原告生活。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其他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819日双方到百色市右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字号为L4510022011000384,并签订有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载明因男方有外遇背叛婚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其中第六条约定:男方自愿支付经济帮助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给女方,该笔经济帮助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支付方式为:男方分五年支付完毕,第一年在201231日前支付给女方人民币贰万元,剩余四年从2012年起每年91日前支付给女方人民币贰万元,直至支付完毕。"离婚后,被告于2012年年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0000元给原告,剩余90000元经原告在2015年至2017年间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追索,被告均没有支付。201881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90000元给原告。
姚志斗律师观点:原告与被告自愿到法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同时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第六条关于被告自愿支付经济帮助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壹拾万元给原告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离婚后,被告仅支付10000元,剩余90000元至今不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经济帮助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0元,合法有理,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被告支付经济帮助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0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