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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微信公众号集赞得奖活动的法律效力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6日
案情简介:被告金昇于2017722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金宝又双叒叕送福利啦,日本·北九州四日免费游!活动的消息。该活动内容是:参与者在该消息的留言处留言,留言点赞数超过517票并且排名第一的参与者,免费送价值3299元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第二名半价。原告在2017724日在金昇的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被告有关该活动的消息,于是按照被告发布的参与活动方式及注意事项参与了该活动,到活动截止时,原告成为该活动的第一名,但被告违反活动的承诺,拒绝为原告提供免费日本游。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活动明确具体,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原告按照被告设定的方式和条件参与获得,成为该活动的第一名,双方合同关系已经确立,但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故成讼。
姚志斗律师观点: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依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金昇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以公开方式声明对留言入选精选留言并获取超过517票的最高点赞数的微信用户支付价值3299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的旅游产品为报酬,原告作为微信昵称冰绮的使用人,已经完成上述特定行为,已经构成悬赏广告,该悬赏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故对其请求金昇支付相应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件结果:被告天津金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白梅3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