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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冒用他人姓名借款的法律责任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1日
案情简介:2018710日,原告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对方声称原告在2017125日向其借款1266万元,该借款已到偿还期限,要求原告偿还。该电话使得原告一头雾水,原告从未向他人借数额如此巨大的款项。经仔细询问,对方声称系原告打的借条,天津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王宗贵一家人担保。原告立即联系天津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宗贵,得知被告冒用原告的姓名向其朋友马希翠借款,原告于20187月才得知此事,为此给原告工作和生活带来困扰,原告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姓名权。
姚志斗律师观点: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本人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姓名,以原告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件结果:被告王宗贵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陈书亮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