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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试用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18日
案情简介:原告欲在被告处购买被告自制组装的葵花脱粒机,原告于2015920日下午交付被告订金2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的脱粒机在下地使用正常后,原告将购买被告的机器并交付剩余款项。如原告不满意葵花脱粒机的质量,可将机器退回,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20000元订金。原告拿到机器后,由于天气原因,没有立即试用,天气好转后,原告与被告共同在地里试用机器。机器下地后就无法正常工作,被告当时维修了几次后机器仍无法继续工作。原告提出退还机器,被告同意,但是要求原告将机器修好后退还订金。原告将葵花脱粒机退还被告,但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20000元订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原告试用买卖被告自制的葵花脱粒机,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试用买卖关系;原告交付被告20000元订金,并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试用该机器,但该机器试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经协商由原告将该机器修理后归还被告,属双方协商解除试用买卖合同。原告给付被告的20000元订金系购买该机器的预付款,现双方的试用买卖合同因该葵花脱粒机质量原因解除,被告理应退还原告给付的20000元订金,故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案件结果:被告丁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查能江、张世武欠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