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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共饮者发生事故后责任该谁承担?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06日
案情简介:2018423日下午佟丽明、高建辉、张志强、李旭约在一起喝酒。酒后佟丽明在2018424日凌晨3:20失足落水,意外死亡。201853日经群众报警发现尸体。由本溪市兴安派出所出警调查该事宜。高建辉与佟丽明一起到河边,在河边走的时候佟丽明就掉入水中,高建辉没有报警,也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53日才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在此期间也没有接到被告的通知。佟丽明和三人在一起喝完酒之后,张志强和李旭没有制止高建辉和佟丽明去喝酒,佟丽明父母认为三人在酒后没有将佟丽明安全送到家导致该事故的发生,故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197256元、丧葬费28574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255830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三被告与佟丽明原系同事关系,在共同工作期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友情,三被告受邀在佟丽明家中喝酒,在互续友情的同时,应当互相关心,适度喝酒。被告高建辉与佟丽明再次出去喝酒后,没有保证佟丽明安全回家,对于佟丽明的死亡,被告高建辉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按照公平原则,被告高建辉应当分担责任;被告张志强和被告李旭明知被告高建辉和佟丽明要再次出去喝酒,而不加劝阻亦应适当分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件结果:
一、被告高建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佟成金、刘红茹死亡赔偿金六十九万九千八百六十元、丧葬费二万八千五百七十四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合计七十五万八千四百三十四元的百分之十即七万五千八百四十三元四角。
二、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佟成金、刘红茹二千元;
三、被告李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佟成金、刘红茹二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