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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丈夫婚后出轨,妻子诉至法院成功离婚并获得孩子抚养权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9日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2008年,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1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生育儿子廖某2。2011年原、被告双方在湖南省怀化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几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生活。2014年,被告到湖南省承包工程,原告继续在北京市上班,期间双方联系较少。2015年,被告带廖某2到其原籍湖南省怀化市上学,与被告的父母亲共同居住在该县。2017年4月,原告前往湖南省看望儿子廖某2,发现被告与一刘姓女子存在较为长期的不正当关系,并称对方为“亲爱的老婆”。被告与该刘姓女子的微信中称原告为其“前妻”,原告才得知被告对外宣称其已离婚。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廖某2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3、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房归原告所有。
姚志斗律师观点:原、被告是通过自由恋爱并同居生子后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近三年以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夫妻互不信任,感情逐渐淡化。特别是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较为长期的不正当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而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儿子廖某2的抚养问题。因孩子廖某2年龄较小,且自2015年至今与被告一起生活在北京市,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应保持其现在的生活和学习的环境。故本院认为双方离婚后,应由被告直接抚养小孩廖某2,并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由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80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小孩廖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小孩廖某2,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关于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由于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查清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1离婚;二、婚生儿子廖某2由被告廖某1直接抚养,原告张某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廖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廖某1负担。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