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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除施工人外发包人、承包人有过错同样担责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31日

案情简述:2014年3月11日,原告去幼儿园上学途中路过由被告甲正在承建的被告乙、丙所有的房屋时,被从该建造房屋上掉落的铁夹板钢筋击中头部,导致原告头部贯穿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后又立即转往第十人民医院救治。第十人民医院治疗结束后又转往A医院等各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16年3月7日,原告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属八级伤残范围;2016年4月14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开放性颅内异物,多发脑挫伤,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偏瘫,属七级伤残范围,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
        律师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根据被告丁、戊所述,系丁自被告甲处承包该涉案房屋工程,报酬也系包工结算,故应认定丁与被告甲之间系承揽关系;根据被告戊关于工作时间的陈述,结合社会生活经验,应认定为二人共同承揽。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击中原告头部的铁条系二人为作木工使用,被告甲购买,案发时,被告丁和戊正在实施承揽的木工作业,作为该铁条的直接使用人应对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甲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应对施工工具进行安全管理,并对现场采取防护措施,但甲未尽上述管理,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受伤地点,结合生活经验,该铁条极有可能系自被告乙和丙新建房中坠落,而被告乙和丙明知被告甲无建筑资质,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甲,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父母明知涉案工地仍在施工,仍放任其经过,故原告一方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各自过错对造成原告伤害的原因力大小,可酌定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乙和丙赔偿15%即63831.78元,由被告甲赔偿35%即148940.81元、被告丁和戊赔偿35%即148940.81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乙、丙赔偿原告已损失63831.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清; 
        二、被告甲赔偿原告已损失148940.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清; 
        三、被告丁、戊赔偿原告已损失148940.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清; 
        四、驳回原告已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