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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姚志斗律师浅谈:共享单车不只是国民个人素质的写照,更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1日
最近,共享单车“OFO小黄车”、“摩拜单车”在部分城市中已成为一道最美的“绿色景观”。共享单车的出现给人的感觉是“快速方便、绿色环保”,但在这个共享经济绿色骑行的背景下,国民素质是否能经得起考验又是社会的一个讨论热点,共享单车更被戏称为“个人素质的照妖镜”。
昨日及近日经友人介绍,谈其最近骑车的“心得”,又恰逢两会期间骑行免费,于是也下载手机客户端,交了押金分别尝试将ofo及摩拜单车作为出行工具,连续两天的骑行加上北京天气的“两会蓝”,觉得既方便又环保同时锻炼了身体,但一路上也看到了部分单车被破坏,车辆归还放置无序,甚至有人动用私锁为其所用等等,下面就昨天看到的一篇报道,说一说对于共享单车的破坏行为的法律问题。
3月6日,天津和平区“津塔”附近,有两名小伙男子直播将共享单车扔入海河,一小伙扔共享单车,另外一名小伙拍摄,边录视频边大声欢呼。视频中,扔车男子抓起ofo单车,向着海河助跑,到河边一把扔入河水中,车子沉入水底,男子笑着走了回来。
该视频随即引发网友热议。6日下午ofo方面已向天津警方报案。
刚刚,天津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天津通报,两名将共享单车扔入海河并上传视频的男子被抓获,今天下午4点抓捕时两人已经潜回原籍辽宁葫芦岛。
关于上述二人的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日以上15日以下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3、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共享单车公司可以针对单车损失依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相关方进行赔偿。
在此呼吁:文明骑行,绿色出行,共享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