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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告电话敲诈勒索商家仅获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2日

(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林某用自己的手机向天津市“某某休闲会所”、“某某中心”、“某某洗浴池”等多家洗浴中心打电话或者发信息,以举报上述场所有卖淫嫖娼活动相威胁勒索钱财共计17000元,其中未遂14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证明、报警记录、收条、谅解书、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涉案17000元(其中14000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姚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中有三起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当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