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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告多次行贿数目巨大经来律师辩护后仅处拘役一个月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3日

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找到隆化县水务局时任局长的覃某跑管材业务,并在覃某的照顾下,李某某所属的临建节水器材有限公司等和该局下属的隆化县水利水电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管材供应合同,并从中获利。为了感谢覃某对其生意上的照顾和以后继续签订合同,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五次在覃某办公室送给覃某人民币共计1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1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最高可判有期徒刑五年。

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此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