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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告介绍他人卖淫经律师辩护后仅获刑六个月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案情简介:2018622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民警在本辖区在某连锁酒店A进行例行检查时,在现场抓获了卖淫嫖娼人员易某与唐某;在某某主题酒店B内,现场抓获了卖淫嫖娼人员乔某与田某,上述四人均由被告人郭某介绍进行性交易。其中,唐某通过被告人郭某提供的他人微信账号,转账嫖资人民币1900元;乔某通过被告人郭某的微信账号,转账嫖资人民币1000元。201882日,被告人郭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介绍他人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对于被告人郭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是存在建议量刑畸重的问题。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错态度好,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认可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