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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仅获刑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6日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到北京市朝阳区市与邓某商谈工程事宜时被邓某骗取1000元。2018年4月19日,其为了使邓某受刑事追究,捏造被邓某以签订护坡合同需缴纳合同履约金为由诈骗现金10000元的事实并报警。同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对邓某立诈骗案侦查,5月3日始对邓某刑事拘留七日。经侦查确定,邓某骗取杨某合同履约金1000元,并非杨某报案时所称的现金10000元。公安机关对杨某诬告陷害案立案侦查,经上网追逃于11月29日将其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领取了被骗取的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被告人杨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然其捏造事实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但此前确实被骗取少量财物,且系初犯、偶犯,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及时撤销对被害人的强制措施,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处拘役并处缓刑。

判决结果:朝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