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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告强制猥亵他人经律师辩护后仅获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9日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2018年3月10日20时许,在张家口市怀来县敬老院附近,被告人秦某酒后见邻居被害人麻某途径其家门口,遂上前强行搂抱麻某,并强行亲吻麻某,被麻某挣扎推开。在麻某逃离时,秦某再次强行搂抱麻某。庭审中,公诉人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被告人秦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作案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辩护意见:律师认为,被告人秦某酒后采用强行搂抱、抓摸、亲吻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该点无异议。但是,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妻子妻子患有尿毒症,无他人可适当照顾。综合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并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家庭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秦某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但量刑建议畸重,认可被告辩护人意见,应当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但是如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