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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叶仅获刑两年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1日

案情简介: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叶,数量共计约4克。2018年6月21日,民警在桥西区某小区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26包毒品大麻叶。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提起指控,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事实应系被告人赵某与杨某共同犯罪,杨某负责从上家购买大麻、安排下家及确定贩卖数量价格,系主犯,被告人赵某负责储存大麻、协助贩卖、获利较小,系从犯;涉案毒品大麻数量少、危害小;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判决结果: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辩护人相应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