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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醉酒危险驾驶案例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6日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湘A×××××丰田小型普通客车,在橘子洲大桥匝道口超车时,左后视镜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湘A×××××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视镜相擦,造成两车发生擦碰的交通事故。在被害人赵某报警后被告人杨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72.4mg/100ml。且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上述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应当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