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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离婚一方体弱多病且失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31日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与被告父母及被告和前妻所生儿子一起生活。婚后初期相处尚可,2015年至2016年间,双方曾到医院尝试做试管婴儿两次,2016年6月原告因宫角妊娠住院手术,双方婚后未生养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有纠纷发生,2017年5月起双方分居生活。2018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8年2月27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此后,原告外出双方无联系。查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并称其用婚前存款为家庭购买家具,照料公爹住院并支付3万余元医疗费,现其没有工作体弱多病,请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其扶养费1万。被告表示只要原告返还其给付的彩礼同时不给付原告扶养费,可同意与原告离婚。

律师意见: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相处尚可,但此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原告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未能有效化解矛盾改善夫妻关系。同时,被告表示原告在返还彩礼的情况下愿意离婚,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该给付原告扶养费及原告是否应该退还彩礼的问题,鉴于原告虽无证据证明其体弱多病,但原告无固定收入,离婚后没有住处等客观实际情况,可由被告适当资助原告一定的生活帮助费;被告请求原告返还彩礼,因被告未提交因给付原告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其请求法院不应当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雍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由被告张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雍某某生活帮助费9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觉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