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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刷POS机帮他人代还上千万仅获刑两年并适用缓刑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姜某注册天皓寄售有限公司,姜某为公司法人。从2017年4月份开始,姜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开始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他人多次代还信用卡。至案发时,涉案金额为1064235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姚律师对被告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予以确认,但同时提出姜某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能将非法所得主动上缴,并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姚律师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归案的认罪态度,以及未造成经融机构资金损失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