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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居关系破裂后所生二子女父母分别抚养不承担对方抚养费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案情简介:杨某与冯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初五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同居后,于2017年生育女儿冯某2,于2018年生育儿子冯某1(女儿冯某2现随杨某生活,冯某1现随冯某1生活)。由于两人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两人经常产生矛盾,杨某于2019年2月25日起诉。原告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女儿冯某2由杨某抚养,儿子冯某1由冯某1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小孩抚养费。被告冯某1辩称:杨某起诉状上的内容不是事实,要求法院调解双方和好,调解不成两小孩应该均由本人抚养,本人不要求杨某负担小孩抚养费。

律师观点:杨某与冯某1虽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杨某与冯某1之间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女儿冯某2和儿子冯某1,应该由杨某与冯某1一人抚养一个,为了以后方便抚养子女,女儿冯某2由杨某抚养,儿子冯某1由冯某1抚养为宜,由于两子女年龄相差不大,双方可以互不负担小孩抚养费。

法院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女儿冯某2由原告杨某抚养,儿子冯某1由被告冯某1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