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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分居两年就能离婚吗?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案情简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丙。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族琐事闹矛盾。2012年年底,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双方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婚生女丙一直随原告方居住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诉讼中原告陈述,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之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分居期间已满二年,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丙一直随原告方居住生活,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婚生女丙由原告抚养成年较为适宜。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丙抚养成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