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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标明有固定收益的合同效力如何?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案情简述:肖某因参与网络投资获取高额回报,为获得更多收益,2019年7月26日肖某对李某谎称有渠道参与银行冲量活动,日利率2%,李某遂委托肖某参与银行理财,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30日肖某每日均按约定返还理财款并支付2%的利息。2019年7月31日李某向肖某转账50,000元,理财期间届满,肖某未按约返还理财款及相应利息,肖某才向李某告知被网络诈骗的事实。
        律师认为:李某委托肖某理财,双方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因此理财活动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本案确定固定收益,不符合理财投资的特征。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且固定收益的约定属于双方理财约定的核心内容,该约定无效导致双方约定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肖某未如实告诉李某投资情况,李某在受骗情况下才委托肖某理财,肖某对李某投资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应分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肖某对李某赔偿45,000元。李某委托肖某处理委托事务,应当对委托事务做出合理预期,虽肖某告诉李某是参与银行冲量活动,但应能判断出银行不会存在日利率2%高收益投资产品,李某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李某损失45,000元;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