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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编剧创作剧本交付后应得稿酬获法院支持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3日

案情简述:
        2003年3月,原告肖某经作家洪某介绍,认识被告熊某,肖某口头委托熊某以肖某为生活原形,以肖某从一个普通农家女成长为全球申奥第一女性的传奇经历为主要剧情,创作二十集电视连续剧《农家女传奇》剧本。双方口头约定创作时间为三个月,每集稿酬1.2万元,20集稿酬共计24万元。2003年4月1日起,熊某开始对肖某进行采访并着手创作剧本。2003年6月中旬,熊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创作完剧本,肖某去内蒙古自治区取走剧本清样。同年6月30日,肖某再次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与熊某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并付清稿酬,书面协议对著作权等其他内容作了约定。2003年7月3日,肖某与中国文联中联影视中心签订拍摄合同,后因中国文联中联影视中心未就该剧制作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题材规划立项,未取得合法拍摄手续,电视剧《农家女传奇》于2003年9月停拍。
        2003年12月,肖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文联中联影视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熊某为该案第三人。2004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朝民初字第3098号民事裁定书,以“肖某以中国文联中联影视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所诉主体有误”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04年3月22日,肖某以中联影视中心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被告再次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结案时间为2004年9月20日。2005年9月14日,肖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熊某退还稿酬24万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熊某之间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书》形成于被告已完成剧本创作之后。在此之前,双方对剧本内容、稿酬、创作时间等已有口头协议,原告肖某在先取回剧本清样审阅后,再与被告签订书面协议并付清全部稿酬,且未对剧本质量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对剧本质量的认可,被告已交付劳动成果并为原告接受,委托事项已经完成。现原告肖某诉称被告熊某创作的剧本质量低劣,导致不能实现拍摄电视剧的合同目的。2004年4月肖某起诉熊某被驳回至2006年10月再次起诉熊某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故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