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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委托事项未完成要退还余款吗?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8日

案情简述:2007年6月,原、被告达成口头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为其生产的换气扇等产品进行UL认证。2007年6月1日及6月8日,原告分两次共计支付被告认证预付款179,420元。2007年6月6日,被告开具两张金额均为89,170元的发票给原告。期间,被告告知原告,具体认证工作系由案外人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进行的。之后,原告得知由于其产品自身的原因未通过UL认证,认证余款41,920元已由案外人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退还到被告帐户。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08年3月3日与原告签订协议一份,被告承诺在15天内退还原告UL认证余款41,920元,并以被告的营业执照、注册代码证作抵押。签约后,被告即将营业执照、注册代码证原件交与原告。届时,被告未还款,原告因催款无着,故涉讼。
        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
        本案中,原告作为委托人向被告预付了UL认证所需要的费用179,420元,对该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根据原、被告于2008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来看,双方已对UL认证费用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余款为41,920元,并承诺在15天内退还原告,故被告应按约履行。现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将认证余款退还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原告向被告主张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款项41,920元;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41,920元为基数,从2008年3月1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