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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委托出国务工劳务合同因缺乏资质无效?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9日

案情简述:2011年7月31日甲以B市A厂的名义,收取了乙出国履行保证金10000元。2012年4月27日又以B市A厂收取了乙出国劳务费55000元。2012年4月27日,乙、甲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乙方(乙)委托甲方(甲)协助办理去C国工作,甲方确保乙方在C国工作3年以上。月工资不低于160万元韩元(男性),(女性)不低于150万元韩元,每日工作10小时。因甲方原因,乙方在一年之内被遣送回国,甲方退乙方费用的一半(签证费及产生费用除外)。
        2012年5月15日,乙与甲(含丙)又签了一份《出国劳务承诺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
        1、乙方(原告)在未出国前培训吃住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承诺乙方在C国一个月内拿到登陆证,甲方必须安排乙方到正规化工厂或农场就业,如果是海上作业,乙方强制性回国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3、从中国到C国一个月之内未能拿到登陆证,乙方无条件回国,所有的费用包括误工费100元每人每天全部由甲方承担。
        4、回国之后,乙方所交的陆万伍仟元的本金和乙方的所有费用(伍仟元)都有甲方全部退还。
        5、乙方的所有费用,甲方必须在三日之内全部付清。
        6、乙方在未满一年合同之间未批续约,乙方本金陆万伍仟元必须由甲方全部退还。
        7、乙方在C国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甲方管理范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因此造成后果甲方不负责任。
        8、如乙方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工作回国,不退任何费用。
        9、甲方承诺乙方确保不在渔船上工作,确保不会在三年内回国。
        协议书签订后,甲组织乙和另案中的乙、唐某某、章某某4人先到D市后到E市培训了一个星期的日常口头韩语,2012年8月8日,由甲组织乙等4人从B市至F市乘船到C国海岸,后乙等4人转到C国籍船上做工一个多月,未能领到分文工资。在C国籍船上做黑工被C国警察发现,并扣留长达一个月,后被C国警方以非法登陆入境为由,遣送回国。乙回国后,多次要求甲退还其交纳的出国保证金和出国劳务费65000元未果。为此,乙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律师认为:乙、甲于2012年4月27日订立的出国务工《协议书》无效。导致协议书无效的根本原因是甲不具有组织公民出国务工的中介资质。正是由于甲无资质不能给乙办理出国务工的合法手续,因此,最终乙被C国警方扣留并遣返回国。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甲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其明知自己不能给乙办理公民出国务工的合法手续,却以不当理由收取了乙出国履约保证金和出国劳务费共计65000元。现乙诉请要求甲退还该65000元,于法有据。
        由于乙在与甲订立协议之前未验证甲是否具有组织公民出国劳务的中介资质,也有过错,故对乙要求甲承担利息损失和务工、差旅费的损失,不应当支持。 
        法院判决:一、乙与甲于2012年4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出国履约保证金和出国劳务费共计6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2790元,由被告甲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