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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委托缴纳社保未办理成功要返还保险金?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6日

案情简述:2014年4月,案外人甲欲通过原告乙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原告答应为其办理,于是原告找到被告丙,请求被告为案外人甲办理保险。2014年4月4日,案外人在原告的陪同下,案外人甲将78500元保险款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乙出具收条一张。后被告丙声称此款被他人所骗未予办理,2015年4月1日,原告迫于案外人甲的催要压力,将78500元保险款全部退还给案外人甲,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诉如所请。
        律师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案外人甲欲通过原告购买养老和医疗保险,原告答应帮忙为其办理,案外人甲与原告之间成立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后原告找到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为案外人甲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业务,原告与案外人甲共同将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的费用785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并未向案外人甲出具收条却为原告出具收条,应视为原告再次将为案外人甲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宜转委托给被告丙,双方已经再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办理成功,应将自原告处收取的保险款返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8500元保险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乙保险款78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