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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案例: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履约可主张剩余工程款?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8日
      案情简述:2009年4月17日,原告与A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承建原告的工程,合同由A公司签章并由被告甲签字。合同约定:施工质量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指定单位检验合格且发放许可证;工程总价人民币8万元,其中下水管道人民币6万元,井人民币2万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付4万元,十月份付清余款4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甲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2009年6月11日,B区向原告发放了《B区排水接管许可证明》,该证明载明的意见为:“同意污水排入管道,进入污水厂处理。请在正式排水前至区C局窗口办理《排水许可证》申请手续。”2009年6月24日,B区C局向原告发放了《排水许可证》。2009年12月23日,被告甲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5万元。2010年4月26日、2010年4月29日,被告甲各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1万元。因双方对工程的施工质量等存在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已经依法注销,被告甲以A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视为其个人行为,由于被告甲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原告与被告甲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被告甲已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且协助原告取得了相关许可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B区在《接管许可证明》上对系争工程的描述、B区C局作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向原告发放《排水许可证》、及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和原告实际已向被告甲支付7万元工程款的事实,被告甲关于系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的主张合法有据,被告甲要求原告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1万元工程款的反诉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甲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至今尚未完工,也未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两份证明只能证明系争工程取得排污许可,不能证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抗辩意见。

      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甲于2009年4月17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三、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甲工程款人民币1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