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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注销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9日

案情简述:2003年6月11日,A公司成立了B酒店,被告(并案原告)甲从2003年6月开始在B酒店工作。2008年6月17日,B酒店与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2011年6月7日,A公司将名下的B酒店出售给C公司,2011年11月14日,原B酒店注销。C公司购买原B酒店后,2012年10月17日C公司重新注册了D公司,2012年11月1日,D公司与甲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主要内容是法人名称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并约定“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2011年12月22日,D公司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甲为D公司总经理,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一年,工资每月5000元。2013年4月12日D公司与甲签订了《D公司餐饮部内部承包合同》,由甲内部承包D公司餐饮部,承包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两年,并约定:如合同期内,新天府开业,承包期限终止。合同履行中,2014年5月D公司拆除另建。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承包合同争议纠纷,不是劳动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被告依据“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要求原告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故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原告D公司与被告甲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008年6月甲与原B酒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2011年6月7日,A公司将名下的B酒店出售给C公司,2011年11月14日,原B酒店注销。甲与原B酒店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C公司购买原B酒店后,2012年10月17日C公司重新注册了D公司,2012年11月1日,D公司与甲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并约定“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应视为D公司与甲重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劳动场所及条件发生变化甲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予准许。关于经济补偿金,2011年11月14日,原B酒店注销,甲与原B酒店之间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工主体发生变化。从2011年12月至2015年2月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认定为甲在D公司工作期间,其经济补偿金依法按3.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甲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是履行内部承包合同,不存在有工资(承包期间无工资待遇)。无工资待遇或者无法计算工资待遇的,应按本地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关于甲请求D公司支付其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工资40000.00元,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餐饮部内部承包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两年,并约定:如合同期内,新天府开业,承包期限终止。2014年4月D公司拆除另建,双方承包合同按照约定终止,之后甲并未提供劳动,依法不能享有工资待遇。 
      法院判决:一、解除D公司与甲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限D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8865.50元。三、驳回D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