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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准予离婚界限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0日

案情简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丙。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逐渐激化,被告通过短信的方式表达与原告离婚的想法及发送了有违伦理道德的侮辱性语言,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加之被告向原告上级单位反映原告个人问题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于2014年1月中旬与原告分居至今。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十四条规定: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隔阂,应从维系家庭和睦角度,互谅互让,慎重处理家庭内部矛盾。但被告发送要求离婚及有违伦理道德的短信内容、向原告上级单位反映原告的个人问题,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违背公序良俗的社会观念。且虽经原、被告单位领导及本院调解,原告执意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已无维系必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育,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原告父母,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以照准。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二、婚生子丙,由原告抚育,被告自2014年6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月末前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三、尚欠贷款177948.43元,由原告负责偿还。四、债务2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五、被告返给原告三、四项其应负担的债务9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六.原、被告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