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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期间内一方出轨,可以要赔偿吗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6日

案情简述:甲与乙于2002年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共同生育儿子谭某乙。××××年××月××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开始,乙与丙产生婚外情并致使乙于2014年怀孕。2014年9月,丙的妻子到甲家找乙理论时,甲对乙怀孕一事产生怀疑。××××年××月××日,乙在人民医院生育一女丁。甲支付了乙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25129.32元。出院后,乙带丁在甲家住到丁满月,之后带丁回娘家生活至今。在此之后,甲与乙无任何经济上的往来。2015年12月19日,甲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甲与丁的DNA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排除了甲基因型与丁的基因型之间的单亲生物学遗传关系。2016年1月12日,甲与乙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6年1月,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律师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子的行为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在甲的亲戚、朋友及邻人之间产生极坏的影响,致使甲的人格尊严受到贬损,给甲带来精神伤害,乙作为过错方,应向甲赔偿精神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与影响,可以酌情认定为2万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乙负担。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