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诈骗罪相关法条梳理及律师提示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9日

一、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的相关法条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一)实务中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然后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也因此取得财产,最终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二)诈骗罪量刑标准
  (1)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五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的情节规定
  1、从重处罚的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另外,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免刑事处罚的情形
  下列情节中,犯罪行为人有认罪、悔罪的主观意识的,可以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诈骗未遂的量刑标准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诈骗行为,数量达到上述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