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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以及构成要件分析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3日

一、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罪名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要素,我国刑法一直存在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阶层说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基本属于大陆法系,采用三要件更符合当前犯罪论体系,其递进式组合条件有助于确定和研判犯罪与否的标准。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是指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就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1)犯罪构成该当性。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实质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2)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3)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从“该当性”来讲:(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2)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3)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4)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下线人员,并以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5)采取引诱、胁迫的方式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符合上述“该当性”要素,即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律师认为:
(一)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由于传销活动本质是一种层级性、金字塔式的诈骗活动,涉案人员多、等级复杂,传销组织中只有极少部分人员是受益者,其余绝大部分均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宣传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2)对“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架构、经营核算;(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其不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方面综合考虑。
(二)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根据该规定,为从事传销活动而成立的公司等单位不构成该罪,只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四、本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