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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套路贷会涉嫌哪些犯罪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一、套路贷概念
       “套路贷”是一种类型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行为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二、律师分析: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形,套路贷涉嫌以下犯罪: 
       1.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货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按照具体行为涉及的罪名处理。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2.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处理。 
       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3.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对采用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各种形式有组织地进行上述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犯罪集团进行处理。 
       4.明知是套路贷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可能涉嫌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或者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套路贷”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一)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般套路贷的金额都超过”5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法律对诈骗罪的规定是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套路贷”团伙中的“出借人”在讨债的过程中经常性采用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来非法剥夺“借款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特别强调一点,即便是讨要合法的债务对他人采用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
(五)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套路贷”团伙中的“出借人”当“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时候,他们会派人去进行催收,负责催收的人可能不了解具体情况仅仅参与了一些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借款人”以及在“借款人”家、企业进行堵门或者拒不离开并制造混乱的行为这人的行为可能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定罪。
(六)强迫交易罪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套路贷”团伙中的“出借人”会强迫“借款人”再次进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