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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3日

一、什么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3、入户盗窃,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所谓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应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这些在办案实践中应当由规定的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是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二、律师分析:关于构成条件的认定标准 
       构成盗窃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3.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其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3000元以上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院、最高检批准。也就是说,不同的地区,对盗窃罪关于“数额较大”的入罪数额有不同的规定。 
       其中“多次盗窃”,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二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盗窃行为。 
       其中“入户盗窃”,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行为。 
       其中“携带凶器盗窃”,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行为。 
       其中“扒窃”,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指在公众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三、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盗窃罪的量刑幅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以下三种: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