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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罪名转化: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31日

案情简述:2013年12月1日5时许,被告人甲携带起子、手套、辣椒粉等作案工具,进入快餐店内,盗得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73元后,被居住在该店楼上的被害人乙、丙发现。在被害人乙、丙等人抓捕被告人甲过程中,被告人甲向被害人乙、丙面部泼洒辣椒粉,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分别致被害人丙、乙眼睛、颈部等部位受伤。后被告人甲被乙、丙抓获并移交接警前来的公安人员。所盗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经鉴定,被害人乙、丙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律师认为: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所盗财物数额虽未达盗窃犯罪的构成标准,但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被告人甲在抗拒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两名被害人轻微伤后果,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甲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甲犯抢劫罪的指控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