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强制猥亵罪:对男性的强制猥亵也构成犯罪!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4日

案情简述:2016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甲驾车前往A地找之前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乙、丙。到达A地后经乙介绍认识了丁。后被告人甲驾车带乙、丙、丁到B地玩。当晚21时许,被告人甲邀请乙、丙、丁吃饭喝酒,后将三人带至B地旅馆2号房间休息。8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甲趁乙等三人入睡之际,采取手摸生殖器、口交的方式先后对丙、丁、乙进行猥亵。8月4日凌晨3时至7时许,被告人甲在旅馆2号房间趁乙、丁二人入睡之际,以手摸生殖器、口交的方式先后两次对丁、乙进行猥亵。 
      律师认为:被告人甲为满足自己不正当的性要求,趁三名未成年被害人酒后熟睡之际多次实施猥亵,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强制猥亵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强制猥亵男性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被告人不知其行为是犯罪;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未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社会危害性小;被害人有能力离开时而未离开,主观上具有消极自愿性;被害人非儿童,不应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综上,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缓刑的意见。强制猥亵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颁布,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而被告人于2016年8月3日开始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施行之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知其行为是犯罪的意见,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对被害人猥亵时虽未采取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但其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利用被害人酒后熟睡之机实施猥亵,属于强制猥亵罪中规定的“其他方法”,且被告人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属于“其他恶劣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应在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与法有据,可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