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网络购物退货理由可否由当事人提前约定?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8日
案情简介:原告何瑞明细淘宝网卖家,用户名为"晓白888";被告方潭系淘宝网卖家,淘宝ID为"健身娱乐东方商城"。2018年5月30日,在"健身娱乐东方商城"网店上,原告拟购买扫地机器人,在与其客服沟通过程中,原告问:"现有的两台75s都是未拆封的原包装吗?"被告客服回复"嗯只要是在售的我们都是原装进口全新未拆的",原告问:"像这种机器是否可以退换呢"被告客服回复"亲无品质问题不可退换毕竟机器都是美国原装进口就连最外层包装要求都非常的严格一旦拆封使用就被定义成二手而没办法用"。随后,原告在该网店上下单购买了美国Neato家用扫地机器人2台,颜色分类为75s,总价5200元。2018年6月1日,原告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包装箱上面的英文说明是"MadeinChina",认为与被告客服陈述不一致,不是进口货。当日,便与被告客服沟通,被告客服仍回复其产品是美国原装进口,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进口凭证或报关单,被告上传一张报关单后,原告不予认可。最后,因被告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进口凭证,原告以"商品描述与实物不一致、卖家不能提供货物的进口凭证"为由提出退货申请。不料,被告却以"买家必须修改退货理由、产地问题不属于品质问题、买家应承担顺丰来回的运费"等理由加以拒绝。此后,涉案的5200元货款通过淘宝网"交易期满货款自动支付功能"转入了被告的账户。
姚志斗律师观点:被告作为原告购买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其客服在淘宝平台上推销涉案产品时宣称该产品系美国原装进口,但其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的进口凭证,可认定其对销售商品作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件结果:被告方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瑞明损失1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