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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朋友圈公开诽谤、诋毁他人的法律后果
作者:姚志斗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0日
案情简介:原告和两被告以前是朋友关系。近期由于双方之间发生点小矛盾,两被告擅自将原告的身份证正面照片上传至微信群上,导致原告的肖像、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在社会网络平台上被公众一览无遗;同时两被告还捏造原告欠别人钱、原告是诈骗犯的事实,还鼓动朋友圈全城通缉、举报原告,公开诽谤原告,诋毁原告的名誉。另查明,被告江某1于2018年6月3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的不实言论和曝光原告的身份信息后,被告江某2于当天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约三四天后,被告江某1、江某2在微信朋友圈删除涉案的言论。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江某1、江某2在网络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3.请求判令被告江某1、江某2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江某1、江某2承担。姚志斗律师观点:被告江某1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关于原告胡某的不实言论并将原告的身份情况曝光,被告江某2在微信朋友圈上进行转发,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案件结果:一、被告江某1、江某2在微信朋友圈内向原告胡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胡某的名誉;二、被告江某1、江某2连带向原告胡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