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隋玉元与肖震均系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造纸厂家属楼2单元业主,该单元有3个户型,共12户业主。隋玉元与肖震居住的房屋系同户型,均为71平方米,隋玉元居住403室,该楼房没有房屋维修基金。2018年春天,隋玉元发现居住的4楼楼顶漏水,隋玉元将该情况跟2单元业主说明后,将403室对应的楼顶进行防水施工,防水施工面积共计90平方米(含71平方米楼顶对应连接的房檐面积),每平方米施工费用为40.00元,施工费用共计3,600.00元,隋玉元实际支付3,500.00元。后203室、303室业主各分摊防水施工费用875.00元。因肖震未分摊防水施工费用,隋玉元起诉至法院,要求肖震给付楼顶防水费用875.00元。诉讼中,肖震认可其房屋建筑面积在案涉90平方米防水施工面积内。
律师观点: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楼顶系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应共同承担义务。肖震作为该部分楼顶共有人应对防水施工费用予以分摊。关于肖震辩称应由2单元12户平均分摊一节,因隋玉元所做防水施工系103室、203室、303室和403室户型业主直接受益,而该单元其他业主与其并非同一户型,也有权根据其对应楼顶部分的毁坏程度决定是否防水,肖震要求其他户型的业主共同分摊肖震与隋玉元对应楼顶的防水费用,于法无据,故对其该抗辩意见应不予采纳。关于防水施工费用的分摊,因房檐亦是共有部分,房檐与楼顶对应面积共计90平方米,防水施工费用共计3,500.00元,4户均摊应为每户875.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案件结果:肖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隋玉元楼顶防水费用8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