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朱某超指使朱某聪、姜某平、李某力(均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某酒店房间内,以“重庆时时彩”赌博网站的开奖号码为参照,自行设定赔率等方式,在QQ群、手机微信群召集赌客,通过朱某聪、姜某平、李某力的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接受赌客下注竞猜参赌,随后朱某聪使用其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通过赌博网站下注,并将下注的钱款转账到名为“赵某志”(在逃,另案处理)的银行卡上与赌博网站进行结算。
律师法律分析:本案已经涉及刑事犯罪。 罪名:开设赌场罪。
朱某超以“重庆时时彩”赌博网站的开奖号码为参照,自行设定赔率,利用QQ群、微信群召集赌客,接受赌客投注、履行赔付,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朱某超属于在QQ群、手机微信群召集赌客,通过朱某聪、姜某平、李某力的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接受赌客下注竞猜参赌。属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所以朱某超的行为已经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
朱某超利用QQ群、微信群召集赌客,聘请朱某聪、姜某平、李某力接受赌客投注、履行赔付、结算盈亏,金额达1435064.20元,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朱某超赌资金额达1435064.20元,已经远远超过30万元,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应予惩处。
朱某超聘请朱某聪、姜某平、李某力接受赌客投注、履行赔付、结算盈亏。四人应属于共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因为朱某超属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应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